南通通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通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南通通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通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陈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5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上诉人南通通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8)苏0612民初7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南通通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处理。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持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序质量报验单、付款申请单向法院起诉,本案应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关系啊。本案案涉工程在南通市通州区,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本院专属管辖,南通通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南通通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南通通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在南通市通州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南通通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理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璐
审判员 陆海滨
审判员 高 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朱媛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