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天赢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通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初***99号之二
原告:南通天赢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陈桥街道树北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094318430D。
法定代表人:钱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新年,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通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国强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80480N。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南通天赢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通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南通天赢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天赢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通天赢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70元,由原告南通天赢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海宁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