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1143号
原告:**,男,1965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
被告:鄂尔多斯市滨海金地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麻黄湾社建材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滨海金地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光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