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滨海金地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602民初12010号
原告***,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星,东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滨海金地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东胜区那日松南路华伟世纪华庭5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忠,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钞秀军,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现住罐子沟选煤厂厂区。
委托代理人越玺乐,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现住东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滨海金地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睿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