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鄱信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鄱信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会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02民初396-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九江顺康物资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西路花园畈濂溪花园八楼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MA37TBCX3X。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益红,男,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4201710921470。
被申请人:江西鄱信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环山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73635847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罗会钱,男,汉族,地址:九江市濂溪区姑塘镇***。
原告九江顺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鄱信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会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赣0402民初3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鄱信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会钱银行存款94626.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九江顺康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请求依法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鄱信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会钱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九江顺康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鄱信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会钱银行存款94626.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威校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