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6533号
原告:***,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辉,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安琪,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阜阳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阜阳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51456171U。
法定代表人:童晓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盼,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鄱信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环山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7363584780。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曲刚,男,1973年7月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阜阳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江西鄱信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曾兆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董方方
书 记 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