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鄱信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鄱信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729号 申请人:***,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崔***。 被申请人:江西鄱信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环山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2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