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729号
申请人:***,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崔***。
被申请人:江西鄱信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环山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2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