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7124号之一
原告:江苏联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城横港南路60号5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鄱信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环山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联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鄱信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联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486元,减半收取计2243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6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凌 达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倪伽任
书 记 员 张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