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鄱信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民终61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鄱信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环山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73635847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鄱信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鄱信水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21)鲁0828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金乡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5日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二审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于2021年8月9日提交诉讼费缓交申请,申请缓交或免交本案上诉费。经审查,其缓交申请不符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缓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条件。金乡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再次向**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但**均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艳 审判员  张 添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