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人某某与被保全人江西鄱信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振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执保243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81年12月7日出生,住泰安市××*****。
被保全人:江西鄱信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余干县××号。
被保全人:泰安市振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小区××楼××**××室。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江西鄱信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振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8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银行冻结回执)。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