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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海润某某石材有限公司与北京普天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5251号 原告:武宁海润**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武陵岩大道13号28栋3-6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彧,北京市金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普天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宁海润**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公司)与被告北京普天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海润**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海润**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宁海润**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