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5251号
原告:武宁海润**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武陵岩大道13号28栋3-6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彧,北京市金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普天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宁海润**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公司)与被告北京普天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海润**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海润**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宁海润**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