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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杉村与北京普天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673号 原告:金杉村,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北京普天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金杉村与被告北京普天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金杉村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金杉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杉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原告金杉村负担(未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毛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