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673号
原告:金杉村,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北京普天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金杉村与被告北京普天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金杉村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金杉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杉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原告金杉村负担(未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毛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