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2民初173号
申请人固安县阔森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固马公路西侧木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普天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建工集团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住所地绥芬河市长江路***建材城B区,3幢501。
法定代表人马超,经理。
原告固安县阔森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普天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工集团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9)冀1022民初17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普天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工集团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0万元。申请人固安县阔森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普天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工集团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