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6财保263号
申请人:北京众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2号楼6层1-13内68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普天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大街1号。
申请人北京众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普天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北京众邦**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众邦**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普天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
保全费2770元,由申请人北京众邦**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