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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与北京普天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京0106行审10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75号院。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北京普天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2017年9月20日,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检查发现北京普天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方庄时代生活广场门前堆放沙土、建筑垃圾等,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2017年9月25日,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北京普天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京丰城管罚字[2017]150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北京普天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经催告,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作出的京丰城管罚字[2017]150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经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催告其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且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现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京丰城管罚字[2017]150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胡 亮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