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志程(集团)众生建筑有限公司

玉溪志程(集团)众生建筑有限公司、云南玉溪家佳购物超市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402执2559号
申请执行人***程(集团)众生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黄绍东。
委托代理人:马利学,云南红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文,系***程(集团)众生建筑有限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玉溪家佳购物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刘炳恒。
申请执行人***程(集团)众生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玉溪家佳购物超市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的(2019)云0402民初17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一、***程(集团)众生建筑有限公司与云南玉溪家佳购物超市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截至2019年9月18日尚欠工程款3358837.27元,扣除云南玉溪家佳购物超市有限公司反诉金额480000元,尚欠工程款为2878837.27元。云南玉溪家佳购物超市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9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给***程(集团)众生建筑有限公司;二、本诉案件受理费3367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云南玉溪家佳购物超市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于2019年9月25日前付给***程(集团)众生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云南玉溪家佳购物超市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程(集团)众生建筑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2878837.2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671元,应交执行费31188元(申请人未预交),以上合计2943696.2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玉溪家佳购物超市有限公司在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路76号(家佳购物大厦)的一层、二层和负一层的房屋,在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进行拍卖和变卖,本院已请求参与执行分配,但上述房产经拍卖及变卖均未成交。上述房产现已被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准备以“以物抵债”的方式抵给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申请人。而位于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路76号5幢1—3层【物流配送中心(仓储间)的房屋、位于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路76号1幢3层的房屋(办公区)、位于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路76号1幢1—2层的房屋(分为仓储间及商业服务区),上述三处房产都有抵押登记,暂无法处置。其名下有车牌号为云F×××××江淮牌大型汽车一辆,该车本院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有小型汽车六辆,分别是车牌号为云F×××××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云F×××××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云F×××××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云F×××××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云F×××××佳乐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云F×××××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上述车辆本院均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云南玉溪家佳购物超市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云南玉溪家佳购物超市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0402执25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杨 洁
审判员  曹 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承办人邹从林
书记员  刘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