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427财保14号
申请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大道5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申请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员工),男,199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程(集团)众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程(集团)众生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93,621.59元范围内申请保全。申请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在193,621.59元内提供诉讼保全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程(集团)众生建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价值193,621.59元内予以保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488元,由申请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