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402执64号
申请执行人:玉溪志程(集团)众生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玉溪志程(集团)众生建筑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玉溪市华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溪志程(集团)众生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溪市华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315875元,尚未执行6890459元及利息(含执行费62967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登记在其名下的云FRH766思威牌小型汽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冻结了其在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玉溪世纪支行的存款账户(截止2017年1月23日账户余额为1789元),待冻结期限届满再予以扣划偿还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在相关金融机构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路35号中轴玉玺A幢23层2301号、A幢24层2401号房产及云FK5555号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云F25543号大力牌大型汽车一辆均已被另案查封,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冻结了其在中国农业银行玉溪市分行江川县支行的存款账户(截止2017年1月23日账户余额为8978.39元),待冻结期限届满再予以扣划偿还申请执行人;2018年1月5日本院在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云F57T99号兰德酷路泽普拉多2694CC牌小型汽车一辆,现未查找到该车下落,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玉溪市华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在相关金融机构未查询到该公司可供执行的存款,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云FHX765号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云FQE555号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云FHX226号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云FHX775号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云FHX755号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云FHX757号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云FHX882号帕杰罗牌小型汽车一辆、云F58866号金龙牌大型汽车一辆均已被另案查封,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玉溪市华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云0402执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杨洁
审判员王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白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