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粤0705民初2175号
原告***诉被告广东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江门市创达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锦江
书记员 伍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