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旭某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5民初4805号 申请人:新疆旭**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城街505号青建“***”一期1栋2层2**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山师东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东四巷66号水***精品社区A栋1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疆旭**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旭**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名下价值218,042元的财产。本院审查后,于2023年4月26日(2023)新0105财保2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能源大厦分理处开户账号xxxxx********账户中价值218,042元的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南路支行开户账号xxxx********账户中价值218,042元的财产。本案冻结标的额以218,042元为准。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以下财产:1.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能源大厦分理处开户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中价值218,042元,实际冻结218,042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5月30日至2024年5月29日;2.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南路支行xxxxxxxxxxxxxx账户中价值218,042元,实际冻结22,232.19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4月27日至2024年4月26日。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前保全阶段,本院已对被申请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中足额保全218,042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本院对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账户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其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南路支行开户账号xxxxxxx********账户中价值218,042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齐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