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204执1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山师东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67、69号E402、4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2021)新0204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款7,381,194.73元。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签收报告财产令后,未申报财产。
二、于2023年4月13日、2023年6月19日、2023年6月22日、2023年6月2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752,300余元,但已被多轮在先冻结,无法提取;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号奥迪牌、×××号长安牌、×××别克牌、×××大众牌、×××牌大众牌、×××大通牌六辆汽车,经委托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予以查封,反馈为轮候查封,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3年5月25日,经对被执行人在克拉玛依地区的车辆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车辆。
四、经对被执行人在克拉玛依地区及其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的不动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
五、经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走访,该院以不属于委托事项范围予以退回。
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新疆正恒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有债权。经核实,新疆正恒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予以否认,并称被执行人反欠其款项。
七、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3年7月30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于2023年7月3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案7,381,194.73元,申请执行费64,306元未执行到位。
2023年7月30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因有在先冻结,无法提取;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飞
审判员 王 立 博
审判员 **热木江***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瑞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