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8财保142号
申请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山师东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蒙阴广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坦埠镇沙沟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蒙阴广汇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申请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蒙阴广汇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