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135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山师东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3005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武县恒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湖心***街道居委会一楼11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MP6B80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武县恒成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12民初10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武县恒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交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我院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成武县恒成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成武县恒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
本院分别于2023年6月2日、2023年6月25日通过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成武县恒成置业有限公司有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产权证号:鲁(**)成武县不动产权第××号)已抵押并被多案查封,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登记信息。通过线下调查,成武县恒成置业有限公司属于“保交楼”项目,为了给业主保交楼,由政府筹集资金进行后续建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
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2023)鲁1723执1350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成武县恒成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3年6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481595.34元及利息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12民初101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实现的481595.34元及利息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火文胜
书 记 员 袁 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