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莲金杉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1财保48号 申请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山市东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3005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五莲金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青岛路以南莱芜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MQN83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7月10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五莲金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276944.89元。申请人以亚太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已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五莲金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276944.89元,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