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4民终35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山师东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3366号五层503、506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9号荣盛时代国际广场1-4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23)鲁1425民初3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查明,上诉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向上诉人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按期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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