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07执557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铃木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XXX号(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铃木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07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保证金等合计人民币XXXXXXX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未果。经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在本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4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18年10月30日止)。另查,被执行人无车辆、证券、房产(本市)等财产登记记录,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依法发出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撤销执行,待有新线索后及时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沪0107执5573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