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铃木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铃木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浩林生物质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渝二中法民执字第00174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上海铃木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5148208-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浩林生物质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营房34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9807-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关于上海铃木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浩林生物质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的(2012)渝二中法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经权利人上海铃木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上海铃木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浩林生物质能有限公司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渝二中法民执字第0001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幸川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余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