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费指执字第1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上海铃木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山东富城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9日作出(2008)临兰商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7日作出(2012)临执指字第46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富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富城王府的房产两套(1号楼501室、502室)
二、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富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冻结存款期限为1年;动产为2年,不动产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查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