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铃木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铃木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2民申8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国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坤。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铃木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闽,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铃木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法官助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