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鑫纪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济南鑫纪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执11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被执行人济南鑫纪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人民医院南门对面路南一楼。
法定代表人姜冉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济南鑫纪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还款义务并已提交本院记录在案。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就未履行的部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案应执行的标的722970元,未结标的额为2379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鲁0124民初18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峰
审判员 贺 涛
审判员 曹文举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董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