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鑫纪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蓝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鑫纪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4民初3031号之一
原告:山东蓝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杨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济南鑫纪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姜冉冉,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蓝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鑫纪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蓝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蓝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6元,减半收取计1533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山东蓝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项茂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舒丽
书 记 员 刘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