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鑫纪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济南鑫纪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平阴县安城镇大官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24民初1963号
原告:济南鑫纪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姜冉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书斌,平阴玫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阴县安城镇大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陈文新,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吉太,平阴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济南鑫纪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纪元公司)与被告平阴县安城镇大官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官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鑫纪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书斌,被告大官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吉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纪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22175.95元及利息87566.33元(以422175.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7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21日止,利息为87566.33元,此后的利息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被告还清工程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平阴县安城镇大官村街巷硬化工程(二标段)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保质的完成并交付工程。被告委托山东省经纬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的竣工结算报告予以审核。2017年3月23日,该公司出具竣工结算审核书。审定工程结算造价为1212859.9元,二标段(东)工程结算造价为57799.22元。2017年3月30日,原被告对审核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签字盖章确认。此后,被告分三次共支付二标段(东)工程款155623.27元,余款422175.95元,至今不予支付。特诉至贵院。
大官村委会辩称,原告招标中的被告的街巷硬化工程第二标段,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403000元,原告保证涉案工程没有分包全是自己施工,原告中标的涉案工程始终是全权委托付某某处理一切事宜。原告对付某某在涉案工程的行为全部认可并经授权,付某某代表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并做出承诺,涉案工程原告全额垫资,并且垫资的工程款无利息,并且偿还原告的款项时间为无期限,等待上级拨付工程款后支付原告。同时原告向被告依法开具票据,综合以上陈述,被告依法向贵院提供证据加以证实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驳回对被告的诉求,诉讼费等涉案所有费用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本院查明:2016年8月15日,原告鑫纪元公司与被告大官村委会签订合同协议书,原告承包被告街巷硬化工程二标段工程。原告公司内部对上述承包工程分为二标段(东)与二标段(西),分别由原告公司内不同施工队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委托山东省经纬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的竣工结算报告予以审核。2017年3月23日,山东省经纬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竣工结算审核书,审定工程结算造价为1212859.9元,其中,二标段(东)工程结算造价为577799.22元,二标段(西)工程造价为635060.68元。后被告分三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3000元。剩余工程款未再支付,原告遂起诉来院,诉求同前。
本院认为,被告大官村委会将村内街巷硬化工程二标段发包给原告鑫纪元公司,原告依约完成施工,且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审定,二标段的工程总造价为1212859.9元,其中,二标段(东)工程结算造价为577799.22元,占比为47.6%,二标段(西)工程造价为635060.68元,占比为52.4%。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403000元。现原告仅就二标段(东)工程款主张权利,对于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本院按二标段(东)工程款所占总工程款的比例扣减被告已支付工程,即扣减数额为191828元(403000*47.6%),被告尚需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为385971.22元(577799.22-191828)。
对于被告主张的垫资无利息,并且偿还原告的款项时间为无期限,本院认为,付某某虽作出书面承诺,但原告并未向其授权从事相应工作,该承诺不应对原告发生法律效力。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可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阴县安城镇大官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鑫纪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385971.22元及利息(利息以385971.22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9元,保全费3120元,诉责保险费1000元,以上合计8569元,由原告济南鑫纪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857元,由被告平阴县安城镇大官村民委员会承担77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