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鑫纪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济南鑫纪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4民督2号
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大义镇王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MGX6B8D。
法定代表人:章明华,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英,山东君诚仁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鑫纪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栾湾乡驻地。
法定代表人:姜冉冉。
被申请人:济南鑫纪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羊山镇驻地国土所西邻。
负责人:姜冉冉。
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济南鑫纪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南鑫纪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于2021年10月13日发出(2021)鲁1724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二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7日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支付令异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鲁1724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6157元,由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让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状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4民督2号
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大义镇王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MGX6B8D。
法定代表人:章明华,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英,山东君诚仁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鑫纪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栾湾乡驻地。
法定代表人:姜冉冉。
被申请人:济南鑫纪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羊山镇驻地国土所西邻。
负责人:姜冉冉。
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济南鑫纪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南鑫纪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于2021年10月13日发出(2021)鲁1724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二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7日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支付令异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鲁1724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6157元,由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让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