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省中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淄博中科旭光沼气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303执107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中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都中大道101号,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淄博中科旭光沼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沣水镇***,法定代表人:姜萍。
本院(2016)鲁0303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孙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