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京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正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梅州京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初17704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06民初17704号
原告:广州正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州京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
法定代表人:罗汉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正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梅州京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正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广州正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