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家乐农贸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通中源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1838号
原告:南通中源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69602636J),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河海东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家乐农贸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313901977R),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星海公路南侧(***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9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51975********,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六组30号。
原告南通中源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家乐农贸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中源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三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中源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中源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10元,由原告南通中源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