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英柯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英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民初601号 原告:***,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舒城县千人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英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现代产业园区北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2NNQ87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寨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英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皖1523财保196号民事裁定,冻结安徽省英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金寨金顾路支行账号1752********存款240000元。***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省英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金寨金顾路支行账号1752********存款2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