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民初603号
原告:**能,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舒城县千人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英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现代产业园区北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2NNQ87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寨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能与被告安徽省英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能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6元,由原告**能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