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财保194号
申请人:**和,男,汉族,1980年7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英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金寨现代产业园北七路(安徽英柯建材有限公司厂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和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英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金寨金顾路支行(账号:17×××12)存款18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英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金寨金顾路支行(账号:17×××12)存款18万元。保全期限为一年(保全期限起止时间以实际执行时的时间为准)。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