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英柯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英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03执4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英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北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2NNQ87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东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6928374848。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英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503执4499号案件的执行。 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算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