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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东新创业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民终2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新创业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鑫苑鑫中心**楼8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新创业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3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以二被上诉人提交的由上诉人通过微信发送的对账单确定为上诉人实际施工部分对应的工程价款并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上诉人***在一审时已经明确申请鉴定。一审法院应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及现有证据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可通过委托审计方式以确定上诉人***实际工程量及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3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邹 枫 审判员 王 锋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