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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基长秀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26民初1843号 原告:湖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2号名都花园二期23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7EXD6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4月17日生,系湖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贵州基长秀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基长新区秀峰村(黔南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DKMQTI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1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县人,住吉林省通化县,系贵州基长秀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基长秀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6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11964********,吉林省通化县人,住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委九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 原告湖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基长秀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32元,减半收取计10366元,由湖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