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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青山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9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青山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青山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终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青山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 2021年5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湖南青山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情况,并于2021年5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共执行到位10692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财产保全阶段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湘潭市雨湖区中房屋,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道房屋及土地。因房屋有案外人占用,且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均已被抵押,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青山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暂时未处置。 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9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青山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林,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湖南青山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未货款937300元及其他利息,目前已执行到位106920元。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青山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琦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