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桂林金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30执保185号
申请人:***,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平乐县。
委托代理人:莫宪德。广西正宪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乐县平乐镇东泉街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0900179675K。
法定代表人:叶凡,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保全一案,平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330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使该案在审结后能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财产,7月23日本院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保全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薛有刚
审判员  肖 丹
审判员  杨宗海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郭 艺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