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宇昶通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宇通电气集团鲁源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8614号 原告:山东宇通电气集团鲁源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宇通电气集团鲁源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鲁源公司)与被告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年华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通鲁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嘉年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宇通鲁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260000元及利息(利息要求从合同约定应付款到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本案诉讼保全保险费、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自2015年签订“10KV动感乐园及家庭乐园配电室”设计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尚欠原告设计费260000元。原告一直催要工程款,但被告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嘉年华公司辩称,合同中并没有逾期付款利息,且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过该笔款项,被告不同意支付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如下: 1、2015年7月24日,嘉年华公司(××)与青岛鲁源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服务合同》,约定××代理承担“10KV动感乐园及家庭乐园配电室(包含T接箱到配电室高压柜的10KV高压线路设计)”配电工程设计服务事项,本合同的设计服务费为26万元,合同签订后制图完成且经项目主管电业部门审核通过后取图前付清。合同同时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2、2015年11月11日,青岛鲁源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供给被告涉案项目设计图纸,被告有经办人签收。被告主张该证据的真实性需庭后核实,十五日内回复意见,**后未回复。 3、2018年5月25日,原、被告就涉案工程验收完毕,双方在验收单上加盖公章。 4、2018年6月7日,原、被告进行了财务对账,确认涉案合同总额为26万元,双方加盖公章。 5、诉讼中,宇通鲁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为此支出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1142.74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为:一是原告主张欠付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二是原告主张的欠款利息应否支持。本院综合已经查明的事实及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质证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如下分析判定: 一、关于原告主张欠付工程款数额的确定问题。本案中,双方于约定合同价款为26万元,被告无异议,故本院确认被告欠付工程款26万元。 二、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签订后制图完成且经项目主管电业部门审核通过并经××书面验收合格后取图前付清”,而涉案项目全额发票于2016年11月1日开具,被告于2016年11月2日签收涉案项目设计图纸,故本院支持: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2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宇通电气集团鲁源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款26万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2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山东宇通电气集团鲁源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7元,保全费2152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142.74元,共计9491.74元,由被告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