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宇昶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宇通电气集团坤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11民初22947号 原告:山东宇通电气集团坤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白山路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64533299G。 法定代表人:**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宇通电气集团坤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电气集团)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宇通电气集团诉请:1.判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通电气集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31日,原告宇通电气集团中标“西部老城区市政基础设施整治提升工程第四包琅琊台路电力线路迁改工程劳务分包(配电10KV电气及以下”。2020年8月7日,宇通电气集团将中标的线路拆迁工程劳务分包给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西海岸分公司,双方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地点:青岛西海岸新区琅琊台路,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8月8日至2020年10月7日。2020年6月30日,被告***在黄岛区××路××路交汇处工地割玻璃钢管时受伤。2020年6月30日15时08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第九七一医院门诊病历记载:患者1小时前工作时被绞磨机割伤左足,诊断:左足踇趾肌腱伤,左足踇趾趾骨骨折。 2020年8月17日,被告***的劳务介绍人**、***之女婿**到原告宇通电气集团办公室,与办公室主任***对***和**的受伤问题进行调查谈话。在录音中**和***说:在琅琊台路和桃园路路口,6月30日,因为俺打听着这个活是咱公司这边的。***:嗯,对对对。**:然后我们就想通过咱公司这边出面协调,看看这事怎么解决。***:对对。**:光在医院治了治,再就不管了,一撂挑子,不管了,这叫干什么嘛。***:是是。**:你说是干什么活,叫什么工具给伤的,是割个玻璃钢管是吧,割伤了谁,是哪两个人?胶南这边是咱公司下设的单位?***:对对对。**:当时看着一个车是“坤和”不是?***:对。***:不是,坤和的车就是俺公司的车。**:就是嫩公司的车?***:嗯,就是俺公司的车,他这个活急着,太急了吧,从社会上找了一部分人干的,正常情况下不从外面社会上招人干的,一般公司的人就够了。***:实际俺这个活它有个增援计划,需要跟总公司考虑,今天去了将近二十个人,然后星期六没去,因为星期六不让干,星期天没去,星期五去了近十五个人。**:俺从保险公司打听着这个工程包给咱公司的,俺找***,也找他来,他都知道这个事,6月底做复查,那个意思是等着复查完了以后再跟俺联系,再也见不着人了。**:2月30号在琅琊台路和枣园路交汇处工地,割玻璃钢管,被磨光机割伤,***致伤一脚。***:应该是PE管,不是玻璃钢管。**:以前是玻璃钢管的,那个小挖掘机一挖,把它挖瘪了……***:这个事,你连俺**不用找就解决了。**:这点事吧,咱公司觉得是个小事,针对伤者来说吧,不是小事。***:是哦……***:谁年龄大?这个***年龄大?**:嗯,这个***年龄大,就是那个脚还骨折。***:你们有没有他两个人的亲属?**:这就是他女儿、女婿,伤着那个年轻的是这个女的丈夫,就是**。**:我就是亲属,我是他女婿。**:这个女的(***的女儿)跟**是夫妻。**是骨折,***是割断了筋了。***:这个**是右脚吗?**:我爸的左脚,**的右脚。***:**这个是创伤性血管神经肌腱断裂,***这个是,**:是左足肌腱断裂,左脚趾骨折。***:这是伤者的事,我再说说这个***,**:我只是认识他,我有他的电话,住哪儿不知道,***:***,他联系的这两个人,让你过来干活是吧?**:联系的我,我帮他找的人。我联系的***、**还有**,一共四个人在南工地干活。***:是28号过来的吧?**:29号。***:这个***一直没出面,只是手术在那,是吧?他垫付了多少钱?**:手术当天及拆线第二天出面,再没露面。垫付了三万左右,具体的没细算。***:你这边是全程跟着。**:没有,受伤后我跟着。***:昂。**:当时在那干活我没在那里。***(打电话)**:刚才又打电话来呢,不来公司找就不打电话。***:我从别人那里找着他的。**:他现在给我电话,我还不接了,爱怎么着怎么着,135××××****。***:我先看看他怎么着说法,如果他能把这个事圆满处理了更好,如果他处理不了的话公司就出面给你把事办了。***:反正公司跑肯定是跑不了……***针对**的陈述做了详细的记录,记载:“6月30日在琅琊台路与公园路交汇处工地割玻璃钢管,被磨光机割伤***和**脚,下午3点左右到青岛401医院检查为肌腱断裂、骨折……” 宇通电气集团称,其承包的工程在2020年7月31日中标,2020年8月7日签署劳务分包合同,2020年8月8日才开工,而***2020年6月30日在工作时受伤,明显不是在宇通电气集团承包的工程中受伤。宇通电气集团承包的系电气工程而非土建工程,***的工作内容与宇通电气集团承包的工程内容也不一致。***提交的录音内容仅是***想了解一下***的具体情况之后和公司落实是否将涉案工程进行了分包,如有分包,是否分包给***,***雇佣的工人是否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并非认可***与宇通电气集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录音中证明***系经**联系到***处工作,***并在***受伤后支付了医疗费用,***与***系雇佣关系。宇通电气集团申请对录音原始载体的真实性及是否经过剪辑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浙江汉博中心[2021]录鉴字第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未发现提供的手机中文件名为‘标准录音1.mp3’、‘标准录音2.mp3’的两段录音文件经过剪辑处理”。宇通电气集团支付鉴定费6000元。 2021年2月8日,***向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宇通电气集团自2020年6月30日至2011年2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4月8日,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黄劳人仲案字[2021]第1238号裁决书,确认***与宇通电气集团在2020年6月30日当天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宇通电气集团对该裁决书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在被告***及劳务介绍人**与原告宇通电气集团的办公室主任***的谈话录音中,***承认6月30日在琅琊台路和桃园路路口、这个活是咱公司这边的、“胶南这边是咱公司下设的单位、坤和的车就是俺公司的车、这个活急着,太急了吧,从社会上找了一部分人干的,正常情况下不从外面社会上招人干的,一般公司的人就够了。实际俺这个活它有个增援计划,需要跟总公司考虑,今天去了将近二十个人,然后星期六没去,因为星期六不让干,星期天没去,星期五去了近十五个人。”即***认可琅琊台路与枣园路交汇处工地是宇通电气集团下设的工地,因为活急,从社会上招了一部分人在工地上干活。**在录音中告诉***2020年6月30日在琅琊台路和枣园路交汇处工地割玻璃钢管,**和***脚部受伤,***根据**的陈述也做了详细的记录,根据录音中**、***的陈述,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本院认定***经**介绍于2020年6月30日在宇通电气集团工地工作,***与宇通电气集团之间在2020年6月30日当天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山东宇通电气集团坤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在2020年6月30日当天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山东宇通电气集团坤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宇通电气集团坤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