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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民初8241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莱西市。 被告:***,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北京东路99号。 被告:山东宇通电气集团坤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白山路816号1号厂房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西市供电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北京东路99号。 原告***与被告***、山东宇通电气集团坤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西市供电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