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民初8241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莱西市。
被告:***,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北京东路99号。
被告:山东宇通电气集团坤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白山路816号1号厂房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西市供电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北京东路99号。
原告***与被告***、山东宇通电气集团坤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西市供电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