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6372号
原告:山东宇通电气集团坤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圣美尔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宇通电气集团坤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圣美尔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因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山东宇通电气集团坤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宇通电气集团坤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宇通电气集团坤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山东宇通电气集团坤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丁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