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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宇通电气集团坤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民初463号 原告:山东宇通电气集团坤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天,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宇通电气集团坤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宇通电气集团坤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