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4037号
原告:***,女,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章丘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大街荣元广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以上两被告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济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1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 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