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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济南某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4037号 原告:***,女,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章丘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大街荣元广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以上两被告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济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1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 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蔷